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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文推动房屋工程复工复产 涉疫情防控、保障措施等

2020-03-26 15:37

3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官网发布《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的通知》,指导各地建筑业企业稳步有序推动工程项目复工复产。


通知主要从复工复产条件、现场疫情防控、质量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监督管理、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相关细则,指导各地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稳步有序推动工程项目复工复产。


复工复产条件方面,通知指出,组建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工作组,统筹指导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管控工作;编制工程项目疫情防控方案和复工复产组织方案,并制定工程项目落实疫情防控责任承诺书;施工现场采取封闭式管理。严格施工区、材料加工和存放区、办公区、生活区等“四区”分离,并设置隔离区和符合标准的隔离室。现场不具备条件的,应按照标准在异地设置。


监督管理方面,住建部要求加强对复工复产期间的疫情防控和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疫情防控不到位、施工安全隐患和工程质量问题,严格跟踪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到位;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复工条件达不到要求、履职不到位,造成疫情蔓延扩散或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实施停工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另外,通知在复工复产保障方面提出若干具体指示指示,对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停工期间或工期延误增加的费用,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处理。


因疫情防控发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应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此外,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在保证金上,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相关规定,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其他保证金,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用银行保函或缓缴等方式。

编辑:本站编辑
标签:复工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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