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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租赁企业需设资金监管账户,单次收租超3个月要纳入监管

中国房地产网

2024-06-04 15:48

6月3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外发布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内容涵盖设立租金监管账户、落实监管账户信息公开、实施租赁资金监管强化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类别房源资金监管规则五大章节共十八条细则内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知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中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通知发布前已推送开业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通知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设立监管账户。


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监管银行对超过3个月租金和超过1个月押金的资金进行监管,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推送的时间、租金金额等信息,按照监管协议约定予以释放。


编辑:温红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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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住房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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