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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雷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违法遭罚 私自买卖外汇

2020-03-28 16:52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外管检[2020]11号)显示,南京雷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私自买卖外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8.3738万元。

天眼查显示,南京雷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南京宏图金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100%持股。而南京宏图金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江苏欣美置业有限公司,持股90.90%;第二大股东为江苏宏图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9.10%。江苏欣美置业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南京盛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持股97.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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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雷琥商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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