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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新(配)建租赁住房不得变相“以租代售”

2018-11-13 15:59

近日,武汉市房管局联合武汉市国土规划局发布《武汉市新(配)建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要求,今后,武汉新(配)建租赁住房应全部用于租赁,不得“以租代售”,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20年,不得一次性收取5年以上租金,不得以收取保证金等其他方式变相出售。
2017年7月,住建部把武汉正式列为国家首批住房租赁试点城市,此后,武汉通过新建、配建、改建、包租等多种方式,积极拓宽筹集房源渠道,并提出,2018年将筹集租赁住房3万套,约100万平方米。
规定指出,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项目设计文件要求足额建设租赁住房,确保新(配)建租赁住房建设进度不滞后于所在出让地块其他商品房屋;原则上新(配)建租赁住房应相对集中,按幢布局;分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首期开发中须确保新(配)建租赁住房和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建设施同步开工,同步交付;新(配)建的租赁住房以中小套型(90平方米以下)为主;对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经批准转为租赁住房的,10年内不得对外转让。
编辑:wangchunhong
标签:武汉,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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